男子练拳被摔伤起诉索赔,拳馆提出自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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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CCTV热线12」

在北京工作的齐先生为了健身,办理了一家拳馆的会员。去年1月,在一次练习过程中,他不慎受伤。此后,齐先生将拳馆和与他进行对练的学员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今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年1月3日,齐先生像往常一样前往拳馆参加泰拳课的练习,不过到了拳馆后却发现,当天的课程和教练发生了变化。

齐先生称,事前他并没有接到通知,到了拳馆后才发现泰拳教练变为了散打教练。其后,他与另外三名学员决定照常参与上课。不过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课程临近结束时却出现了意外。齐先生说,当时王教练安排他与另外一名学员郝先生进行摔跤对练,没想到短短几分钟后他就倒地受伤了。

事发后,齐先生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踝关节扭伤骨折,踝距腓前韧带断裂。齐先生认为,他之所以会受伤是因为当天的教练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在他与学员郝先生对练前,没有告知注意事项,对练过程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辅助性保护措施,拳馆应当对其在训练中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与他进行对练的郝先生也应当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对赔偿金额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齐先生将涉事拳馆及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拳馆及郝先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涉事拳馆的负责人张先生称,拳馆工作人员在事发前一天曾经发布过更换课程的通知,并不是在课前临时告知更换课程。

张先生还表示,事发当天齐先生在已经得知换课的情况下并没有拒绝参加,也自愿参加王教练提出的对摔练习,齐先生对于参加对摔运动存在风险是明知的,因此不应当由拳馆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拳馆在齐先生与拳馆的会籍确认书中,明确写明了责任免除及受伤风险的约定,约定由会员自行承担相关风险,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拳馆方认为,拳馆在两名学员的对摔训练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明确指出当天的教练在两名学员的对摔练习时尽到了相关职责。拳馆方还提供了事发时的拳馆照片,指出当时拳馆的地面铺设了4厘米厚的软垫,对于齐先生起到了保护作用。

本案的另一名被告郝先生辩称,事发当天他和齐先生是根据教练安排对摔,自己没有违规动作,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事发当天安排两名学员进行对摔训练的王教练也作为证人出庭,回顾了事发时的情形,不过王教练与两名学员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陈述。王教练称,在两名学员进行对摔练习前,他曾经对摔法进行过讲解和指导。在两名学员进行对练的过程中,他也一直在旁进行观看。但对于王教练的说法,齐先生和郝先生均不认可。

对于事发时的情况教练与学员各执一词,但拳馆方并没有提供事发时场馆内的视频作为相关证据。

8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经过审理后,针对被告拳馆主张的,原告齐先生入会时签署的协议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作出了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拳馆所制定的免责条款将其承担责任的前提限定于拳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与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符,且该免责条款符合《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那么对于被告拳馆提出的原告齐先生是自愿参加摔跤对练,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受伤风险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法院经审理认为,齐先生是作为学员报名参加体育运动项目的专门培训活动,不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情形。日常文体活动与文体项目培训活动在参加人员的运动技能、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所以在认定相关侵权责任时不应当将接受文体项目培训等同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被告拳馆作为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对学员的安全保障责任,被告拳馆并非活动的其他参加者,无权以“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所以被告拳馆的相关抗辩意见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人王教练关于事发前后经过的陈述与齐先生郝先生的陈述内容明显不一致。被告拳馆曾经保有事发过程的视频资料,但是其在事发后未能妥善保管相关视频资料,导致原告齐某摔伤前后的过程等基本案件事实无法通过视频这一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拳馆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法院对齐先生郝先生关于事发前后经过的陈述予以采信。法院认为,被告拳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拳馆在对两名学员进行体育运动培训过程中尽到了专业指导及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拳馆的相关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这起案件中齐先生、郝先生作为学员,按照教练安排进行摔跤对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齐先生受伤是二人在对摔练习中故意或者严重犯规等过错行为导致,故法院认定齐先生、郝先生二人对齐先生摔伤产生的相关合理损失均不承担责任。被告拳馆对其受训学员齐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馆方赔偿齐先生医疗费.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71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健身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查看其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问题,在运动过程中要注意风险,尤其是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活动时,一定要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熟悉掌握运动技巧和规则,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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